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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发布者:应华淼
    2017-11-29 10:39:48    来源:中国柯桥政务公众信息网   转载

    稽东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柯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柯桥区稽东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省内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者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无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和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为加强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

    镇应急指挥部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特殊情况可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政府社事办主任、镇卫生院院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镇政府党政办、社事办、经发办、村建办、人武部和卫生、广电、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建监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1.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有关部们(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3.成员单位职责:

    社事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卫生院: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广电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教育总支:负责组织落实各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派出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人员。

    党政办:负责及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安排。

    村建办: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

    经发办: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所: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现象;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城建监察中队:负责查处无证流动摊点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疫区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

    人武部:必要时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警系统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组成。镇卫生院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必要时向镇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二)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卫生院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疫情监测工作。

    (三)建立与相邻镇(街道)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四)镇卫生院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监测方案要求,适时开展疾病监测报告和其它相关工作。

    四、信息收集

    (一)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等资料,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订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镇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五、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和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应当及时向镇卫生院或镇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卫生院或镇人民政府报告;接报后的镇卫生院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上级公共卫生机构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六、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卫生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控制措施;立即按程序向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局和上级公共卫生机构报告;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2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由镇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程序完成报告工作。

    2.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应工作。

    3.各相关部门立即进入规定岗位,积极参与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保证人员、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

    5.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七、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镇财政部门要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费保障。

    (二)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物资储备与供给工作。

    (三)镇卫生院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力量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

    (四)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的调度。

    八、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卫生院牵头制订,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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